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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指標說明
評分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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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項目
(含應附佐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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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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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基庫填報
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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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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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項(至多80分,各項合計超過80分以80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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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加校內、外教學相關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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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加前項活動並取得研習證明者,加3分/每案(每學年只限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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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與教學技巧、教材製作有關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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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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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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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及產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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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品及展演發表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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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國際性或全國性具權威刊物或機構進行作品發表或展演者,得提出證明文件每件最高40分。
(2)經甄選受邀國際性作品發表或展演者每件30分。
(3)國內文化局、社教館、藝廊等地方級單位所主辦,經審查或推薦發表者每件10分。
(4)國內自行公開舉辦作品發表或展演者每件5分。
(5)國外自行公開舉辦作品發表或展演者每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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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自辦之發表或展演應檢附足資證明舉辧單位之展演或發表證明
二、 自辦之發表或展演應檢附辦理細節之說明及現場含作品或表演之照片或影片
申請評鑑之發表或展演若為前一學年度者,請於「檢具事證及說明」加註「本件未於前一學年度申請」,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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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合處
-研發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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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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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專業成長(最高30分) (核定評鑑期間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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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師參加研究、專業有關實務研習(含實務成長)/學術研討/短期進修(不含學位),累計每16小時10分,未達16小時者不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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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核附足資證明參加時數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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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合處
-研發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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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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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及服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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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學生輔導研習及輔導工作(本職內,不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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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與校內或校外舉辦學生輔導相關之研討會議,提出證明者加 1分/每場(至多5分/每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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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以學輔中心研習證明為佐證。
校外以主辦單位研習證明或足以證明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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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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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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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及產學部分 以下審查單位: 技合處-研發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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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文發表加分(僅限第一及通訊作者給分,餘不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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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CI、SSCI、AHCI之期刊上全文發表者,impact factor:5以上每篇100分;4以上每篇70分;3以上每篇50分;2以上每篇30分;1以上每篇25分;未滿1每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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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檢附之佐證資料如下:
(一)論文全文及接受證明
(二)若為SCI、SSCI、AHCI、EI、ELI、TSCI、TSSCI、TAHCI、THCI core等之期刊論文應另檢附期刊索證明
(三)若為SCI、SSCI、AHCI等之期刊論文應另檢附前1年度之 Impact factor 證明
(四)若為研討會之 Keynote speaker 應另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若為會議論文轉刊至期刊論文時,僅能擇一計分,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評鑑之著作若為前一學年度接受者,請於「檢具事證及說明」加註「本件未於前一學年度申請」,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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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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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I、ELI、TSCI之期刊上全文發表者,每篇10分。人文社會領域TSSCI、TAHCI、THCI core之期刊,每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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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加具審查制度(應提出證明)之國際學術期刊每篇8分,會議發表論文者,每篇6分;(及研討會keynote speaker7)海報發表者,每篇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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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加國內有嚴謹審查制度期刊(含學報或論文集)發表者,每篇6分。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者,每篇4分;(及研討會keynote speaker)5海報發表者,每篇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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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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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本校「醫護與科技研討會」發表者,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者,每篇6分;海報發表者,每篇5分。(最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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