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名稱:110年第一梯次「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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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1至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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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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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前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逾時或文件不齊全者,視同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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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欲申請者,請務必下載附件並詳讀申請辦法)
˙申請資格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清寒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優秀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2、前目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組成,且學生均須符合前目規定之資格。
※前點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 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 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 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第三點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獎助金額
(一) 清寒獎助金:公私立大專院校組: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二) 優秀獎學金:公私立大專院校組: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三)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詳見獎助要點。
二、申請文件:煩請備齊相關文件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 申請書。
2、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 領據。
6、 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須填寫
家庭狀況訪視表。
7、 切結書。
(二)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 個人單項競賽:
(1) 個人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 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 領據。
2、 團體組競賽:
(1) 團體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 獲獎獎狀及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 申請學校單位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及統一收據。
(5) 領據。
三、注意事項︰
(一)請人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應主動告知本府,並繳還補助款。
(二)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三)申請獎勵或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或其就讀學校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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