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名稱:屏東縣政府109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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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1至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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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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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前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逾時或文件不齊全者,視同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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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欲申請者,請務必下載附件並詳讀申請辦法)
˙申請資格:每位學生請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一)清寒獎學金:凡設籍屏東縣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屏東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不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3.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80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4.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5.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70分(乙等)以上,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6. 研究所及大專入學新生,可以用前一教育階段最後一學期成績申請,且獎學金額度係依前一學期教育階段別之獎學金額度為審核標準。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1.優秀學生留縣升學獎學金:指屏東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榮獲該校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獎助金額
(一)清寒獎學金︰
1.高中及高職各40名,每名新臺幣3千元。
2.大專院校60名,每名新臺幣5千元。但五年制專科前三年依照高中標準發給。
(二)優秀學生留縣身學獎學金:
1.入學後第一學期第一次段考成績達全校總排名前3%,核發每名1萬元。
2.非前項之學生就讀屏東縣各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為全校第一名,且無記過以上紀錄者,核發每名5千元。
二、申請文件:煩請備齊相關文件
(一)學校進行初審:檢附相關文件含「申請資料檢核表」及申請書,若不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需併同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注意事項︰
(一)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
(二)本要點各獎項獎學金,僅能擇一請領。
(三)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及成績不合標準者,不予受理。
(四)各類清寒獎學金依學業成績先後排序審定發給,其中,除國中清寒學生獎學金採由總班級數決定各國中錄取名額外,其餘各類別獎學金錄取名額如下:
1.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佔法定錄取名額二分之一。
2.持有中低收入戶或經導師查核學校出具證明之學生,佔法定錄取名額二分之一。
(五)各類獎學金若有餘額時將留用,經審查委員會通過,可適度移作為調増其他類獎學金受獎名額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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