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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資法第二次修正條文及疫情期間個資蒐集注意事項
各位同仁大家好:
個資法修正案於112年5月31日修正,一旦發生個資事件,將從原先裁罰金額由2萬~20萬提高為15萬~1500萬,並且不再給予期限改善,直接裁罰。
*以下列舉可能與學校行政業務相關的個資事件供參考。
一、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蒐集單位必須要能提出證明已善盡保管責任。因為發生個資事件時,必須由個資蒐集單位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蒐集之個資,在蒐集、處理、利用、銷毀都有善盡保管責任,證明個資事件並非行政疏失導致。
二、個資蒐集的目的結束時,應銷毀或刪除個資檔案。
疫情停班停課期間,當時依規定請到校師生、民眾、廠商、學生家長或其他外賓掃描QR Code及入校登記的資料,在恢復正常上課後,已失去蒐集的目的,若單位仍保有當時留存的資料,應進行銷毀或檔案刪除,銷毀及檔案刪除必須拍照或錄影來留存銷毀(刪除)紀錄,作為日後個資事件之佐證資料。
學校辦理活動保險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於活動辦理結束後,已結束當初蒐集的目的,故需請承辦的保險公司銷毀或刪除師生同仁的個人資料,並於銷毀(刪檔)時留存過程紀錄。
三、法規條文: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此條文代表留存的各種記錄、軌跡資料以及證據需保存五年,留作證據以便未來可以舉證。但如果該記錄、軌跡資料以及證據正用以進行相關之訴訟,即無五年之限制。
四、個資事件並非僅指個人資料外洩(流),以下亦屬於個資事件,提供可能在學校會遇到的情形供大家參考。
1、無正當理由蒐集特種個資。
2、非公務機關無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個資。
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個人資料檔案進行非法之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
4、向當事人或非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未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5、拒絕、延遲當事人查閱、副本給予、更正、補充當事人個資之請求。
6、個資被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行為發生時,未通知當事人。
7、在蒐集目的外利用個資,經當事人表示拒絕卻繼續。
8、在蒐集目的外利用個資,未提供當事人拒絕接受機會。
9、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或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10、拒絕中央目的事業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稽核作業。
五、業務配合之委外廠商,如涉個人資料蒐集,應於合約書或規格書附帶簽署保密切結書,並註記校內人員前往稽核約定事項。
平時做好下列原則,減少個資事件發生機會。
1、沒必要蒐集的個資不要蒐集。
2、蒐集來的個資應符合蒐集目的及期間,並留存已善盡保管之佐證資料。
3、已結束目的之個資,應進行銷毀及刪除,亦須於過程中保存佐證資料。
4、每年度的個資盤點,應確實記錄單位保有之個資,確認個資是否符合1~3項原則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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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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