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目的:
為扶助因天然災害、意外事故重病死亡或家庭變,而生活陷入 困境之中低戶者度過難關。本辦法以「提供暫時性經濟補助」為原則,限急難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對象:
凡中華民國,設籍 居住於宜蘭 地區,為政府核定之低收、中入戶等平日奉公守 法無不良紀錄,生活限於困厄 (包括住院醫療、死亡喪葬重症養護天災財損 ),極待社 會給予緊急救助者,經由 各鄉鎮市區 轉介機構 推薦,得申請補助。
申請項目:
﹝一﹞ 醫療救助。
﹝二﹞ 急難、災害救助。
﹝三﹞ 喪葬補助。
每項補助年僅限申請一次,且同事件以為。各急難救通過與否、金額多寡等事項,視個案狀況撥,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 30,000 元。
各項救助申請資格及手續如下:
﹝一﹞醫療救助
列冊登記之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者罹患重病;需長期醫療因殘障須在公、私立醫院治療或復健者,其費用非本 人扶養義務所能負擔由公 司救助部份或全醫療費用。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1. 本公司急難救助申請書 。
2. 公、私立醫院之正本診斷證明書 (三個月內 )及醫 療費用收據(僅限健保給付之院或診所)。 院或診所)。
3. 全戶籍謄本。
4.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5. 其他可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案家照 片等有以上文件亦請附。
﹝二﹞急難、災害救助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1. 本公司 急難救助申請書 。
2. 需要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 (如火災證 明、車禍事故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如火災證 明、車禍事故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如火災證 明、車禍事故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如火災證 明、車禍事故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如火災證 明、車禍事故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如火災證 明、車禍事故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如火災證 明、車禍事故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明等 )。
3. 全戶籍謄本。
4.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5. 其他可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案家照片等,如有以上文件亦請附。
﹝三﹞喪葬補助
列冊登記之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者死亡,因屬無力料理喪事由本 公司 視狀況 補助喪葬費。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1. 本公司急難 救助申請 書。
2. 死亡證明書。
3. 全戶籍謄本。
4.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5. 葬儀社收據或證明喪費用文件 (未出殯前可先附送 估價單 )。
6. 其他可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案家照片等,如有以上文件亦請附。
申請人同意本 公司及轉介單位 為利救助評估及後續業務執行,進電話、家庭訪問拍照 或錄影,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如不同意及配合者恕難提供補助。
上述案件經本 公司 人員收件、審核,必要時進行個案訪視由本 公司 審核通過者,定救 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或轉介單位,以匯款現方式核發。
通過補助者, 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免扣繳憑單。
{{ $t('FEZ012') }}
{{ $t('FEZ003') }}2019-03-20
{{ $t('FEZ014') }}2022-07-12|
{{ $t('FEZ004') }}2022-06-12|
{{ $t('FEZ005')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