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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轉知: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37條修正條文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乙份,請協助宣導,請查照。

{{ $t('FEZ002') }} 技合處|

創稿文號:A1130805021
僑務委員會 函
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分 文 日 期︰2024-08-05 承 辦 人︰國際合作中心_陳秋荷
收 發 文 號︰1130006050 聯 絡 方 式  
速   別︰普通件 地 址︰100218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15、16、17樓
密   等︰普通 聯絡人 :楊翔婷
來 文 機 關︰僑務委員會 聯絡電話 :23272815
來 文 字 號︰僑生聯字第1130083366號 電子郵件 :mandy0901@ocac.gov.tw
發 文 日 期︰2024-08-05  
附   件:勞動部來函乙全份

     1.  f504d7ea0bc95fb39696bb5462d26905_A49000000B_1130083366_doc2_Attach1.pdf
主   旨: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37條修正條文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乙份,請協助宣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勞動部本(113)年8月1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1468D號函辦理。
 二、旨揭「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37條,業經勞動部於本年8月1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1468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取消僑外生評點制公告之人數數額。
  (二)因應產業環境變動,為利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進用人才彈性,協助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新增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後,得不受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或財團法人設立基金及業務支出費用金額規定。
 三、本案發布令及修正規定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請協助向僑生廣宣。檢送勞動部來函乙全份,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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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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