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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轉知:有關勞動部本(113)年8月26日公告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在學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1年一案,請協助宣導,請查照。

{{ $t('FEZ002') }} 技合處|

創稿文號:A1130904019
僑務委員會 函
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分 文 日 期︰2024-09-04 承 辦 人︰國際合作中心_陳秋荷
收 發 文 號︰1130006863 聯 絡 方 式  
速   別︰普通件 地 址︰100218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15、16、17樓
密   等︰普通 聯絡人 :楊翔婷
來 文 機 關︰僑務委員會 聯絡電話 :23272815
來 文 字 號︰僑生聯字第1130085061號 電子郵件 :mandy0901@ocac.gov.tw
發 文 日 期︰2024-09-04  
附   件:
 
主   旨:有關勞動部本(113)年8月26日公告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在學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1年一案,請協助宣導,請查照。
說   明:
 一、本會本年9月2日僑生聯字第1130084763號函諒達。
 二、為簡化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勞動部於本年8月26日修正發布旨揭條文,將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下稱僑外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期間由「最長為6個月」修正為「最長為1年」,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僑外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間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規定之限制,例如:僑外生完成本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於本年11月30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
  (二)又僑外生於114年7月31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原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同年9月30日,如僑外生同時檢附114學年第一學期註冊證明,經於114年8月10日核發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應自許可日起核發1年,即至115年8月9日,另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工作許可期間。
  (三)工作許可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課程結束,失其效力,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工作,否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之規定。
  (四)現行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依規定應採網路傳輸方式,並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辦理,所須應備文件、申請流程及相關規定,可至該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 工 作 服 務 網 」 查 詢 ( 網 址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三、本案事涉在學僑生工讀規定,請協助向僑生廣宣。另相關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可至勞動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或逕洽該部(電話: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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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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