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會計室|
因近日研習發現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開立錯誤,應另行開立,不得修改,請同仁於拿到發票時先行檢查,避免後續處理困難,煩各位同仁務必注意並配合辦理,謝謝您~
參考法規如下:
第 24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第 9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 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 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刪除)
五、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異動亦同。
{{ $t('FEZ003')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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