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通識中心|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電話 :(02)77365665 | ||||||||
| 來 文 字 號︰臺教文(六)字第1122500308號 | 電子信箱 :kao@mail.moe.gov.tw | ||||||||
| 發 文 日 期︰2023-05-04 | |||||||||
| 附 件:學生團教師團申請注意事項、檢核表 1. 6e95acb4b732c363d91fda9519a38aca_A09000000E_1122500308_senddoc2_Attach1.pdf 2. 6e95acb4b732c363d91fda9519a38aca_A09000000E_1122500308_senddoc2_Attach2.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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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配合「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檢送外國華語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外 國學生來臺短期研習團籌辦及補助申請注意事項暨檢核表各乙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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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明: 一、依據本部112年4月26日臺教文(六)字第1122501342A號令修正「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規定 辦理。 二、為能確保外國師生來臺研習之品質及效益,申請旨揭華師團、學生團補助案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籌組階段: 1、為加強駐外館處與駐地學校聯繫,申請單位籌組國外學校教師團、學生團來臺研習,需洽請本部或外交部駐 境外機構評估,並獲駐外機構發函至部推薦; 2、以「週」為單位申請補助,計畫書須於研習起始日之6週前送達本部。 (二)課程規劃階段: 1、學生團倘來自中小學,請於來臺期間至少安排1所我國相當教育階段之學校進行交流。華師團則請規劃介紹 我國相關華語教育資源,以強化未來雙邊教育交流合作為目標。 2、學校需聘用具華語教學專業師資授課,教師團之授課教師應確保其培育華語教師之專業性,其授課鐘點費應 依相關規定給薪。 3、配合課程適度推廣華測(TOCFL)或華測快篩;此外,校外課程應註明上課地點。 (三)撥款及核結: 1、學生團補助經費改以獎學金方式撥付,須依每名學生實際研習期間轉發獎學金,同時確保學生達到每週研習 華語5天、至少15小時之規定。 2、計畫結報作業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部辦理。學 生團並須加附學生獎學金簽收證明。 三、為簡政便民,請駐外單位及學校依申請注意事項籌辦,申請時務必依旨揭檢核表檢視確認各項目內容是否完善備 妥,俾利憑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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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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