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通識中心|
| 來 文 機 關︰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 電話 :039322440#506 | ||||||||
| 來 文 字 號︰宜文覺字第1120005739號 | 電子信箱 :weds7702@mail.e-land.gov.tw | ||||||||
| 發 文 日 期︰2023-05-30 | |||||||||
| 附 件:文化部112年5月29日文藝字第1122020261號函 1. 13532ba6aa9a7f3073c63fbea5eaf6c5_376422600E_1120005739_ATTACH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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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請依規定強化落實公共藝術管理維護事宜,請查照。 | |||||||||
| 說 明: 一、依據文化部112年5月29日文藝字第112202026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二、查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建議,擬 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三、請依前開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落實公共藝術管理維護應辦事項: (一)公共藝術作品設置完成,應提擬至少10年期之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規劃,載於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內送審議機 關備查。 (二)公共藝術管理維護所需經費,非匡列於設置經費內,應按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內所載管理維護計畫、經費需求 及各作品實際狀況,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三)興辦機關(構)非公共藝術後續管理者時,相關預算應由管理機關(構)編列。 四、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實務操作問題,請洽法規諮詢專線:(02)2322-1748、諮詢信箱:lawq@moc.gov.tw;公共藝 術網站問題請洽:(02)8773-4300#156、客服信箱:publicart@mo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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