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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3年補助公私立大專院校辦理淨零綠生活教育」公開徵求計畫,請貴校踴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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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文 機 關︰環境部 電話 :(02)2311-7722#2924
來 文 字 號︰環部綜字第1131019306號 傳真 :(02)2375-4013
發 文 日 期︰2024-03-14 電子信箱:fhliu@moenv.gov.tw
附   件:請逕至雲端https://user254928.pse.is/5ph2fn下載

     1.  379f65b03dbb8efc8c569c6a795d5270_1131019306-0-0.odt
主   旨:檢送「113年補助公私立大專院校辦理淨零綠生活教育」公開徵求計畫,請貴校踴躍申請,並於113年4月
      10日(星期三)前以電郵或函送本部,請查照。
說   明:
 一、為鼓勵公私立大專院校,積極參與辦理淨零綠生活教育相關活動及計畫,廣布淨零綠生活知能,藉以提升國民淨
   零綠生活行動力,爰公開徵求補助公、私立大專院校辦理淨零綠生活教育。
 二、本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二)執行對象:配合本部推行淨零綠生活教育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1、合辦方式:有意願參與合辦活動及計畫之公立大專院校。
   2、補助方式:有意願參與補助活動及計畫之私立大專院校。
  (三)補助計畫內容:
   1、教學設計及執行:參考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及淨零綠生活行動指引等,設計至少2小時以上之淨零
     綠生活教育教案(教案須完整包括:對象、教學目標、學習活動內容、學習單、教師教學PPT等教材),及
     開設淨零綠生活教育課程,參與人數至少100人次,結合大學社會責任(USR)推動人員、教職員、學生傳遞淨
     零綠生活資訊及作法。
   2、示範場域:於校內或學校配合之周邊場域,建立網路購物循環包材示範場域等,或二手衣回收交換平台,或
     循環杯、循環餐具示範場域,或環保夜光材應用實作場域,或學生相關創意作法,並須規劃進行與教學內容
     相關之資訊傳遞宣導。
   3、在地推廣:連結校園、社區、學校經營管理場域(如餐廳、林場、展示館、商店),並完成響應本部環保餐
     廳或綠色辦公之推動措施,須辦理至少3場次與淨零綠生活內容相關之校內體驗學習活動,邀請全校師生及
     地方相關產業人士參加,每場次至少20人。
   4、研提公正轉型內容:藉由學校與社區民眾交流,研析公正轉型議題,辨識社區利害關係人,並提出建議因應
     策略。
  (四)補助金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計畫預計總金額為700萬元(合辧400萬元、補助300萬元)
    。
  (五)補助項目及原則:以計畫主要執行工作為補助項目,並應與活動或計畫相關支出為限。
   1、採合辦方式:依本部規範經費項目編列分攤經費。
   2、採補助方式經費編列請參閱本部「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
     要點」及「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注意事項」。
   3、合辦或補助計畫或活動經費配置須有項目、數量、單位、單價、編列項目說明,執行時可視實際需要於本部
     核定各經費項目20%額度內流用(在本部核定總經費額度內)。
  (六)申請之計畫數及次數:同一學校僅能提出1案申請。每一申請單位,本部每年以補助1次為原則。
  (七)申請方式及時間:應檢附申請補助公文、計畫申請表、計畫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應於113
    年4月10日(星期三)前電郵或函送本部。
  (八)審查及經費核定:
   1、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本部將視需求召開專家學者審查會議,必要時得請申請補助案公私立大專院校列席報告
     。
   2、評審委員審查評分標準:內容完整性(10分)、執行效益(45分)、活動經費運用合理性(15分)及創新作
     為(30分)。
   3、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計畫內容及經費,並發函通知受補助之學校。
  (九)撥款及結案核銷
   1、補助計畫須填寫性別平等檢核表單。
   2、核銷結案日:結案核銷時間為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
   3、受補(捐)助私立大專院校須將支用單據上傳於補(捐)助系統,並依本部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
     及學校經費處理注意事項第6點(一)3. 規定,「結案時應檢附收據、收支清單結報表(表格如『環境部補
     (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注意事項』之附件)及相關佐證資料」,作為結報依據,並自
     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部事後查考審核,且檢具單據日期須以核定日期後為限。
   4、合辦之公立大專院校於計畫結案時,應檢具支出機關分攤表及經費支用明細表辦理撥款及核銷轉正作業。
   5、本部於核定計畫後,受補助學校可先撥付50%補助金額,另50%補助金額於核銷結案後撥付。
  (十)申請限制: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計畫書內容已獲得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若於核定補助後
    查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並於不得申請下年度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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