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通識中心|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電話 :(02)7736-6227 |
| 來 文 字 號︰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379號 | 電子信箱 :una0517@mail.moe.gov.tw |
| 發 文 日 期︰2025-02-19 | |
| 附 件:附件1-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附件2-114年推薦表-績優學校獎、 附件3-114年推薦表-績優團體獎、附件4-114年推薦表-教學傑出獎、附件5 -114年推薦表-活動奉獻獎、附件6-114年推薦表-終身成就獎 1. 29a1c5403360665f4cb88b34896f6364_A09000000E_1142600379_senddoc1_Attach1.pdf 2. 29a1c5403360665f4cb88b34896f6364_A09000000E_1142600379_senddoc1_Attach2.odt 3. 29a1c5403360665f4cb88b34896f6364_A09000000E_1142600379_senddoc1_Attach3.odt 4. 29a1c5403360665f4cb88b34896f6364_A09000000E_1142600379_senddoc1_Attach4.odt 5. 29a1c5403360665f4cb88b34896f6364_A09000000E_1142600379_senddoc1_Attach5.odt 6. 29a1c5403360665f4cb88b34896f6364_A09000000E_1142600379_senddoc1_Attach6.odt | |
| 主 旨:為辦理114年第十二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檢送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請貴單位惠予協助轉知 並依要點規定辦理初選、推薦作業,請查照。 | |
| 說 明: 一、依「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部前於114年2月8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172A號令修正發布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績優團體獎」對象增列機關(構),並於範圍內增加鼓勵推動地方藝文特色著有績效者。(如各縣市政府教 育局(處)、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中央輔導團、博物館、美術館等) (二)為衡平獎項獎勵名額,調整相關學校額度。 (三)考量個人獎項推薦之公平性,增訂個人獎項之推薦,由學校、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向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四)為利本部辦理後續決選、實地訪視及頒獎等事宜,各機關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部進行決選之期限,由每 年7月30日提前至每年6月30日。 (五)考量本獎項對於推動藝術教育具有指標性意義,參選單位及個人應遵守相關法規,爰增訂以下規定: 1、參與「績優學校獎」之遴選學校,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 2、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 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 三、本獎項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構)、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4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 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網址:http://web.arte.gov.tw/aecp/);惟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 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114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114年6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函送國立 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 四、請各部會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惠予轉知所屬機構、團體、法人踴躍提出申請,檢送相關表件(如 附件2-6),並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 五、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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