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通識中心|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電話 :(02)7736-5932 |
| 來 文 字 號︰臺教人(五)字第1140021356A號 | 電子信箱 :huk0303@mail.moe.gov.tw |
| 發 文 日 期︰2025-03-03 | |
| 附 件:原函、實施計畫 1. 68f7121d0ce9b4f1f798508e2e113e00_A09000000E_1140021356A_senddoc3_Attach1.PDF 2. 68f7121d0ce9b4f1f798508e2e113e00_A09000000E_1140021356A_senddoc3_Attach2.pdf | |
| 主 旨:檢送修正後「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1份,請查照。 | |
| 說 明: 一、依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114年2月21日客會語字第11467001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另本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122684A號書函諒達。 二、客委會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前以113年11月27日函公 告首揭計畫,補助實施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 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按:約用人員)」。 三、茲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力認證,客委會增列下列人員納入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 用補助實施對象,並追溯至113年起適用,申請方式原則由申請人向參與認證時服務之學校提出申請,復由該學 校於114年9月30日前函送客委會提出追溯補助申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四、另貴屬人員於114年度有參加客語認證之情形,得檢具各級別客語能力認證准考證(需加戳到考證明章)及收據 暨切結書,向服務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請確依實施計畫規定,覈實完成審查後,彙整並核算補助經費申請 總額,填具「報名費請領清冊」及開立收據,逕函送客委會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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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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