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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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1.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2.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 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4.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資料備齊後送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
檢附文件:
1、申請單。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加蓋當學期註冊章)。
3、全戶戶籍謄本。
4、事實發生之證明文件(如重大傷病通知書、死亡證明…等)。
5、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前一年度「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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