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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嘉民愛德基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校秉持聖嘉民精神,關照生活處境不利者,扶持羸弱,發揚基督之仁愛精神為主旨,特設立聖嘉民愛德基金。
第二條:本基金之運作與發給,應受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之監督及審核。
第三條:基金來源:
一、全校師生捐助。
二、校內外社團捐助。
三、校友、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捐助。
四、舉辦慈善活動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條:贊助對象:
一、就學貸款之在學學生其父母(監護人)失業,且未領取政府之各類學雜費減免補助、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清寒獎助學金者。
二、家庭長期處於支持結構脆弱、經濟不利狀態,卻未能擁有補助身分之學生。
三、窘迫處境影響就學、急需濟助之學生。
第五條:證明文件:
一、符合申請資格一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一)持原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
(二)事業單位如已關廠歇業,勞工未能取得原任職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則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員實地訪視後發給證明。
(三)申領失業保險給付,經各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者,由各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
二、符合申請資格二、三、四者應提出相關性證明文件2份:申請自述表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證明、清寒證明、災害證明、導師證明等。
第六條:每學期依照申請案件於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並視當年度基金額度酌情核發,特殊緊急案件另簽請校長核定,事後補送會議追認。
第七條:本辦法經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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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2-18
{{ $t('FEZ004')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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