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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本部補助之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是否屬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案

{{ $t('FEZ002') }} 技合處|

創稿文號:A1120508011
教育部 函
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分 文 日 期︰2023-05-08 承 辦 人︰研究產學組_李盈青
收 發 文 號︰1120003378 聯 絡 方 式  
速   別︰普通件 地 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密   等︰普通 承辦人 :陳佳妏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電話 :02-7736-6748
來 文 字 號︰臺教高(五)字第1120030885號 電子信箱 :chw6748@mail.moe.gov.tw
發 文 日 期︰2023-05-05  
附   件:無附件
 
主   旨:所詢本部補助之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是否屬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
      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基金會112年3月22日高評字第1121000328號函。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
   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其資格審定不合格,並自本部審議決定之日起,依各款所定期
   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以及「專科以上學校學
   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6款「原則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大幅引
   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另參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
   範」第7點第1款規定略以,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
   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三、查旨揭計畫之宗旨,在於提供教師投入教學改進研究,並鼓勵教師將該研究成果撰寫為期刊論文或技術報告,以
   為教學升等所用,與國科會研究補助性質相同,爰類推適用國科會之倫理規範,計畫成果報告不視為正式發表,
   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並鼓勵計畫主持人將成果報告內容進行後續發表;惟仍須注意成果報告是否需註明源自其
   他已發表之著作或有共同作者等著作權問題。
 四、以上說明請協助轉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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