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技合處|
| 創稿文號:A1130418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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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 |||||||
| 分 文 日 期︰2024-04-18 | 承 辦 人︰研究產學組_周雅榛 | ||||||||
| 收 發 文 號︰1130003047 | 聯 絡 方 式 | ||||||||
| 速 別︰普通件 | 地 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 ||||||||
| 密 等︰普通 | 聯絡人 :陳家漪 | ||||||||
| 來 文 機 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電話 :(02)2737-7737 (陳志宇) | ||||||||
| 來 文 字 號︰科會產字第1130025552號 | 電子信箱 :alexchen0521@nstc.gov.tw | ||||||||
| 發 文 日 期︰2024-04-17 |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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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本會各受補助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讓與及終止維護作業,應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下稱會版辦法)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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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明: 一、依本會113年第1次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決議續辦。 二、依會版辦法第16 條,各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作業時,研發成果經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 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方可循 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始得將讓與內容公告周知。 三、依本會「研發成果終止維護申請審查作業說明」,各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終止維護作業時,專利權效期尚 餘1.5 年(含)以上者應持續推廣,以提升成果運用效益。 四、後續本會將於通案授權期末查核及例行性查核輔導時,協助各受補助單位落實會版辦法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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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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