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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規及相關規定

教育部: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鼓勵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請合理編列研究計畫所需支持性經費一案

{{ $t('FEZ002') }} 技合處|

創稿文號:A1130527041
教育部 函
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分 文 日 期︰2024-05-29 承 辦 人︰研究產學組_周雅榛
收 發 文 號︰1130004371 聯 絡 方 式  
速   別︰普通件 地 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密   等︰普通 承辦人 :洪詩婷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電話 :02-7736-7892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四)字第1130055448號 電子信箱 :sandy0419@mail.moe.gov.tw
發 文 日 期︰2024-05-27  
附   件:國家發展委員會原函

     1.  84ab37563a8e477abf93adcf0d06a969_A09000000E_1130055448_senddoc1_Attach1.pdf
主   旨: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鼓勵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請合理編列研究計畫所需支持性經費
      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3年5月24日發社字第1131301360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有關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研究計畫及訓練計畫等,在邀請障礙者參與研究或協助授課時,常有編列支持服務
   經費有無或不一之差異,爰請瞭解現行相關規定以提供障礙者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所需支持服務經費編列之適
   用作法。
 三、旨揭事項相關規範及實務作法說明如下:
  (一)經費編列規範:
   1、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如因身心障礙者參與
     相關委託研究計畫而需編列支持性經費,除依該基準所列項目辦理外,得依第7項「其他經費」規定,依研
     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會計規定,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方式予以編列。
   2、如需更具體或細項之規範,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4點,於委託研究計畫作業
     規定予以明定。
  (二)經費編列實務作法:
   1、有關身心障礙者需求,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彙編之《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及
     《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
   2、手語翻譯費用、同步聽打費用、職場協助費等支持服務經費編列標準,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手
     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標準表」及勞動部「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之附表「身心障礙者之職場人力
     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等相關規定。
   3、邀請身心障礙者擔任講師或作為專家學者出席會議,視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編列支持者之交通費及住
     宿費。
 四、檢附「國家發展委員會原函」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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