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技合處|
主 旨:檢送「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相關議題Q&A」各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 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 關之研習或研究」。 二、另為利學校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經彙整說明會及相關諮詢會議各校所提疑義後,本部擬定「技專校院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相關議題Q&A」作為各校推動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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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6-03-16
{{ $t('FEZ004')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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