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技合處|
主 旨:教育部辦理「技專校院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說明會」資料,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 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 之研習或研究」。 二、本部並於104年11月18日訂定發布施行「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爰現職於技專校院任教 專業或技術科目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技術教師,應於110年11月20日前完成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 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三、為使各校瞭解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相關事宜,辦理分區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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