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技合處|
創稿文號:A1111221026 |
|
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 |||||||
分 文 日 期︰2022-12-21 | 承 辦 人︰研究發展組_李盈青 | ||||||||
收 發 文 號︰1110009103 | 聯 絡 方 式 | ||||||||
速 別︰普通件 | 地 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
密 等︰普通 | 承辦人 :黃郁婷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電話 :02-7736-6719 | ||||||||
來 文 字 號︰臺教高(五)字第1110116915A號 | |||||||||
發 文 日 期︰2022-12-21 | |||||||||
附 件:公告(含附件)1份 1. 5616ea752801b56d3ceb9fca80fb9004_A09000000E_1110116915A_senddoc4_Attach1.pdf 2. 5616ea752801b56d3ceb9fca80fb9004_A09000000E_1110116915A_senddoc4_Attach2.pdf |
|||||||||
主 旨:檢送111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公告(含附件)1份,請查照。 | |||||||||
說 明: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 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 查通過,始得為之。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請依上開規定,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 委員會審查。 |
{{ $t('FEZ003') }}2022-12-29
{{ $t('FEZ014') }}2023-01-28|
{{ $t('FEZ004') }}2022-12-29|
{{ $t('FEZ005')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