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技合處|
創稿文號:A1111229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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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 |||||||
分 文 日 期︰2022-12-29 | 承 辦 人︰研究發展組_李盈青 | ||||||||
收 發 文 號︰1110009314 | 聯 絡 方 式 | ||||||||
速 別︰普通件 | 地 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
密 等︰普通 | 承辦人 :黃郁婷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電話 :02-7736-6719 | ||||||||
來 文 字 號︰臺教高(五)字第1110126882A號 | |||||||||
發 文 日 期︰2022-12-29 | |||||||||
附 件:公告(含附件)1份 1. e193d02ac7c927a5367f9ed27d50508a_A09000000E_1110126882A_senddoc3_Attach1.pdf 2. e193d02ac7c927a5367f9ed27d50508a_A09000000E_1110126882A_senddoc3_Attach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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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111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第2批查核合格名單公告(含附件)1份,請查照。 | |||||||||
說 明: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 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 查通過,始得為之。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請依上開規定,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 委員會審查。 |
{{ $t('FEZ003') }}2023-01-04
{{ $t('FEZ014') }}2023-12-03|
{{ $t('FEZ004')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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