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技合處|
創稿文號:A112050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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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 |||||||
分 文 日 期︰2023-05-08 | 承 辦 人︰研究產學組_李盈青 | ||||||||
收 發 文 號︰1120003378 | 聯 絡 方 式 | ||||||||
速 別︰普通件 | 地 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
密 等︰普通 | 承辦人 :陳佳妏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電話 :02-7736-6748 | ||||||||
來 文 字 號︰臺教高(五)字第1120030885號 | 電子信箱 :chw6748@mail.moe.gov.tw | ||||||||
發 文 日 期︰2023-05-05 | |||||||||
附 件:無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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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本部補助之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是否屬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 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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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復貴基金會112年3月22日高評字第1121000328號函。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 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其資格審定不合格,並自本部審議決定之日起,依各款所定期 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以及「專科以上學校學 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6款「原則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大幅引 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另參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 範」第7點第1款規定略以,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 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三、查旨揭計畫之宗旨,在於提供教師投入教學改進研究,並鼓勵教師將該研究成果撰寫為期刊論文或技術報告,以 為教學升等所用,與國科會研究補助性質相同,爰類推適用國科會之倫理規範,計畫成果報告不視為正式發表, 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並鼓勵計畫主持人將成果報告內容進行後續發表;惟仍須注意成果報告是否需註明源自其 他已發表之著作或有共同作者等著作權問題。 四、以上說明請協助轉知陳情人。 |
{{ $t('FEZ003')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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