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申請資格:
1.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包含75分)。
2.年齡具有中華民國身分且未滿25歲者。
3.非家扶基金會經濟扶助對象
4.家庭收入:(一)110年度非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二)110年度家庭所得未超過120萬,且家庭總所得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 2 萬元以下。
申請文件:
1.本會申請表乙份(可電腦打字,申請人親筆簽名、蓋章)
2.自傳一份,至少500字(可電腦打字,申請人親筆簽名、蓋章)
3.教師推薦函一份(可電腦打字,推薦人親筆簽名、蓋章)
4.110-2成績單一份,成績單須蓋有學校印鑑證明。
5.申請人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6.請申請人至國稅局申請 110 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證明、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單】證明正本各一份。
7.111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註冊繳費收據」影本一份或校方開立之「在學證明」正本一份。
8.若家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者,請檢附公私立醫院之診斷證明正本;診斷證明須蓋有醫院名稱大印章及醫師印章。
請自行掛號郵寄到(辦法第三頁有各縣市的家扶中心地址)
申請期間:即日起 至 111 年 9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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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7-29
{{ $t('FEZ014') }}202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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