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申請日期:111/09/12~111/09/23中午12點止,附件請自行下載填寫後擲送課指組並備妥相關文件辦理。
一、申請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讀本校之僑生,惟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二、申請作業:
(一)申請表及金積分量表(如附件一)
(二)清寒證明一份(※係指僑生當地政府或僑生學校證明文件)
(三)上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單正本或影本(新生免付)
(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六)郵局存簿影本
(七)入學通知書影本
(八)本人印章
(九)轉學僑生應檢具本須知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本須知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成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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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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