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期間:自開學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四、申請表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暨申請名冊各1份
(二)「前一學期」即(110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三)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四)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
書亦可。
(五)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六)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各申請表件請由貴校初審合格後,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章造冊,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職章,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資料不符(格式不符、未核章、證件不符)將不另行通知補件。
(二)請於111年10月3日(星期一)前函報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學管科承辦人
(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B棟6樓,電話:03-5518101#2886),信封請加註「申請111學年度第1學期新竹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三)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或5年制,俾利審核工作進行。
(四)經審查錄取之名單,將另函知學校;領款收據與印領清冊俟核定名單公布後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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