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即日起至111年10月5日(星期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作業須知、申請表、切結書請參閱下方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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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請務必使用110學年度第2學期專用申請表及附件,勿延續使用上一期申請表。
2.檢附之戶籍謄本,必須申請人本人註記「熟」。
3.如有疑義請逕洽承辦人員06-2991111#8970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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