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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學雜費資訊、獎助學金及學生組織公告

【111-1】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急難救助金申請

{{ $t('FEZ001') }} 課指組

{{ $t('FEZ002') }} 學務處|

第一條:目的

  • 為扶助因天然災害、意外事故、重病、死亡或家庭變故,而生活陷入困境之中低入戶者度過難關,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以「提供暫時性經濟補助」為原則,限急難事故發生之日起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二條:對象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居住於宜蘭地區,為政府核定之低收、中低收入戶等,平日奉公守法無不良紀錄,生活限於困厄(包括住院醫療、死亡喪葬、重症養護、天災財損),極待社會給予緊急救助者,經由各鄉鎮市區轉介機構推薦,得向本公司申請急難補助。

第三條:範圍

(1)醫療救助。(2)急難、災害救助。(3)喪葬補助。

每項補助每年僅限申請一次,且同一事件以補助一次為限。各項急難救助申請通過與否、金額多寡等事項,則由本公司全權審核並視個案狀況核撥,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30,000元為限。

第四條:轉介機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填寫本公司急難救助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後,將資料送至本公司管理部辦理申請補助。凡需申請補助者,請於變故發生之日起個月內提出申請,本公司不接受個人申請,須經下列機構轉介:

  •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鄉、鎮、區公所(社會、民政課)。
  • 警察局(員警)。
  • 學校(各單位)。
  • 各公、私立醫院社會服務室(社工員)。
  • 社福單位(有立案)。

第五條:各項救助申請資格及手續如下

(1)醫療救助

*列冊登記之中低收入戶者罹患重病;或需長期醫療;或因殘障須在公、私立醫院治療或復健者,其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本公司救助部份或全部醫療費用。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1. 本公司急難救助申請書。
  2. 公、私立醫院之正本診斷證明書(個月內)及醫療費用收據(僅限健保給付之醫院或診所)。
  3. 全戶戶籍謄本。
  4.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5. 其他可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等。

(2)急難、災害救助

*列冊登記之中低收入戶者,因遭受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災、地震、車禍重傷等,生活頓時陷入困境,為紓解其困境,由本公司予以救助,協助其暫度難關。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1. 本公司急難救助申請書。
  2. 需要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如火災證明、車禍事故證明、個月內之醫師診斷證明等)。
  3. 全戶戶籍謄本。
  4.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5. 其他可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等。

(3)喪葬補助

*列冊登記之中低收入戶者死亡,因家屬無力料理喪事,由本公司視狀況補助喪葬費。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1. 1.本公司急難救助申請書。
  2. 2.死亡證明書。
  3. 3.全戶戶籍謄本。
  4. 4.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5. 5.葬儀社收據或證明喪葬費用文件(未出殯前可先附送估價單)。
  6. 6.其他可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等。

第六條:申請人同意本公司及轉介單位為利救助評估及後續業務執行,進行電話、家庭訪問、拍照或錄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如不同意及配合者恕難提供補助。

第七條:上述案件經本公司人員收件、審核,必要時進行個案訪視,由本公司審核通過者,核定救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或轉介單位,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核發。

​​​​​​​第八條:通過補助者,本公司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稅免扣繳憑單。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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