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限制條件】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嘉義市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國民中學:
各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二、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二十三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說明】
一、申請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暨申請名冊各1份
(二)「前一學期」即(111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三)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四)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五)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六)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 $t('FEZ012') }}
{{ $t('FEZ003') }}2023-02-06
{{ $t('FEZ014') }}2023-03-08|
{{ $t('FEZ004') }}2023-02-06|
{{ $t('FEZ005')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