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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學雜費資訊、獎助學金及學生組織公告

【申請時間:112/03/01~03/15;學校統一行文申請】教育部轉知嘉義市政府「111學年度第2學期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相關申請文件」

{{ $t('FEZ001') }} 課指組

{{ $t('FEZ002') }} 學務處|

【限制條件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嘉義市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國民中學:

各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二、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二十三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說明

一、申請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暨申請名冊各1份

(二)「前一學期」即(111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三)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四)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五)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六)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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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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