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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嘉民愛德基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校秉持聖嘉民精神,關照生活處境不利者,扶持羸弱,發揚基督之仁愛精神為主旨,特設立聖嘉民愛德基金。
第二條:本基金之運作與發給,應受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之監督及審核。
第三條:基金來源:
一、全校師生捐助。
二、校內外社團捐助。
三、校友、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不定期捐助。
四、慈善家定期地額捐助。
五、舉辦慈善活動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條:贊助對象:
一、就學貸款之在學學生其父母(監護人)失業,且未領取政府之各類學雜費減免補助、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清寒獎助學金者。
二、家庭長期處於支持結構脆弱、經濟不利狀態,卻未能擁有補助身分之學生。
三、窘迫處境影響就學、急需濟助之學生。
四、欲參與國際或遠地之教會活動、志工服務、學習計畫,但家庭 經濟窘迫之學生。
五、家庭長期處於支持結構脆弱、經濟不利狀態,卻未能擁有補助身 分,需定期定額濟助之特定學生。
第五條:證明文件:
一、符合申請資格一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一)持原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
(二)事業單位如已關廠歇業,勞工未能取得原任職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則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員實地訪視後發給證明。
(三)申領失業保險給付,經各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者,由各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
二、符合申請資格二、三、四、五、六者應提出相關性證明文件2份:申請自述表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證明、清寒證明、災害證明、導師證明、活動報名資訊及參與活動計畫等。
第六條:獎助學金委員會對本基金之申請案採即送即審方式,凡以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條件提出申請並通過審議者,每案之贊助金額視當年度基金額度及案件之急迫性酌情核發,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條:凡以第四條第五款條件提出申請並通過審議者,每案之贊助依案件屬性酌情以第三條第四款之基金來源核撥,並以捐款慈善家認養申請個案之方式定期定額核發,通過審議案件之核發週期及每期核發金額由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惟本國學生定額贊助額度不得高於新台幣五萬元、境外生不得超出每月六千元之定期定額贊助標準,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條:本辦法經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感謝由北美仁愛基金【CSCNA Charity Corps, Inc. 】贊助本校愛德基金5,000美元,使更多同學受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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