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嘉義市 6 個月以上(最遲須於 111 年 10 月 1 日前遷入本 市),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之非 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或家境清寒,致生活及負擔學 費陷於困難者。如有特殊個案,經本府社會處審核通過並推薦 者,得不受設籍 6 個月以上之限制。
(二)符合上述條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 70 分以上,德 行成績甲等或 80 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 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 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三)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 128 萬元。學生 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且全家人口(學生及學生之父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 530 萬元。
(四)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父或母有再婚情形,以取得該學生監護權 者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財產資料。
(五)學生由祖父母扶養者,祖父母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 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六)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父母或同住祖父母或監護權者及其配偶須 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調家庭戶內人口財產、所得及戶籍等資 料,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七)學生就學須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生活費補助(教 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除外)〔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 障礙人士或子女、軍公教遺族、軍公教人員子女、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單親家庭子女、退除役官兵、公立學校每班前三名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全學年 2 個學期 1 次發 放,上學期申請,下學期發放)、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 金、失業勞工子女、失業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法 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補助、台德精英計畫、實用技能學程、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費等〕。
(八)本助學金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大學、四技、二技、五專、三專、 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軍警學校。五年制 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五年制專科學校 之四、五年級併入大專院校計。
(九)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各類在職班、夜間部、輪調建教班、假日班、 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學生 或年滿 25 歲(含)以上在學生及本年度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等 不納入助學範圍。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二、補助金額: 公立高中職補助 1 萬元,私立高中職補助 1.5 萬元,公立大專 補助 2.5 萬元,私立大專補助 3.5 萬元。
三、繳交文件:
(一)申請表 (請向嘉義市政府民政處索取或由本府網站民政處宗 教禮俗科表單下載區自行下載)
(二)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需列明各科成績,如休學復學者則採 休學前之成績證明)
(三)在學證明文件(以 A4 紙張影印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或註冊收費單據或在學證明)
(四)自傳(以 A4 紙張繕打五百字內,需繳交文字電子檔,內容以敘 述家境為主)
四、申請期間: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受理學生申請(郵 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若有缺件亦請於 112 年 3 月 31 日截 止前送至嘉義市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嘉義市中山路 199 號 3 樓)。
※請依繳交文件順序排列,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裝訂
五、依據家庭戶內人口財產、所得及戶籍等相關資料審核,其審核結果將 另函通知申請學生,本助學金無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承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嘉義市中山路 199 號 3F) 電 話:專線(05)2293747、總機(05)2254321 轉 341 吳小姐 電子郵件:ray00512@ems.chiay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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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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