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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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件】
一、申請資格:
(一)本獎學金所稱自強,係有下列情形之一:
1.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核定為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者。
2.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3.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彰化縣政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4.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二)凡設籍彰化縣滿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1.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80以上(等第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2.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甲等)以上,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80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記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3.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上。
二、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國民小學學生:220,每名5000元。
(二)國民中學學生:220名(包含補校學生),每名5000元。
(三)高中(職)學生:60名(包含五專1-3年級、進修學校學生),每名5000元。
(四)大專(院)校學生:60名(包含進修部、專科4年級以上學生),每名8000元。
(五)研究所學生:10名,每名8000元。
【申請說明】
一、申請期間: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自強要點規定。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請依「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請將等地成績換算數字)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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