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本府112年6月9日府原教字第1120128787號令辦理。
二、本要點修正之第三點及第六點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三點「生活津貼」補助資格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私立高中職。
(二)第六點「生活津貼」補助額度補助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每人每學期6,000元;補助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者每人每學期3,000元。請貴單位轉知校(縣市)內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並廣宣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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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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