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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學雜費資訊、獎助學金及學生組織公告

【申請時間:112.09.15-10.15;學校統一送件】教育部轉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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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學務處|

 【限制條件

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1.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2.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 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80分以上。

3.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70分(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二、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12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8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三)國民中學組:500名。新臺幣2,000元。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三、本獎助學金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50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市府得取消其資格。

申請說明

一、申請文件(影印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二、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申請方式:
(一)由學校初審完畢後免備文掛號郵寄或徑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收(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
(二)信封請註明:「112-1臺南市清寒優秀獎學金申請」,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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