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限制條件】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嘉義市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二、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二十三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說明】
一、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第一學期 自十月一日 起 至十月十五日 止 。
第二學期 自三月一日 起 至三月十五日 止
二、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一份。
2.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
3.獎懲及出缺勤紀錄。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凡申請獎學金 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嘉義市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學金應予追繳。
※獎學金審查原則及各組同一所學校錄取名額之比例限制等相關事項,由嘉義市政府另定之。
{{ $t('FEZ012') }}
{{ $t('FEZ003') }}2023-08-21
{{ $t('FEZ014') }}2023-10-16|
{{ $t('FEZ004') }}2023-08-21|
{{ $t('FEZ005')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