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6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科學、健康與體育、科技、綜合活動等8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80分以上。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80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80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
二、申請期限:開學日起至112年9月30日
三、獎助金額及名額:
(一)各國中(含國中補校)每學期以每2班獎助1名為原則,每名600元。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職)、高中職補校級五專前三年)每學期以每100人獎助1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200名為限,每學期新臺幣1000元。
(三)大專院校(含五專4、5年級及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以每校獎助1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40名為限,每名新臺幣3000元。
註: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得視各校申請人數比率酌予調整核給名額,並就學期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給,學期成績相同者,就操行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發。
(四)新竹縣原住民清寒優秀學生: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得從寬則優核獎。
擇優增加名額:
1.新竹縣五峰鄉及尖石鄉之國中及高中學生3名、大專校院學生1名。
2.關西鎮國中學生1名、高中學生3名、大專校院學生1名。
四、申請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1份。
(二)申請名冊各1份。
(三)「前一學期」即(111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四)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五)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六)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七)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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