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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學金種類:
(一)清寒獎學金:凡設籍屏東縣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屏東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指屏東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榮獲該校各年級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二、「清寒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屏東縣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屏東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且其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80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70分(乙等)以上。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在此限。
4.研究所及大專入學新生,可以用前一教育階段別最後一學期成績申請,且獎學金額度係依前一學期教育階段別之獎學金額度為審核標準。
(二)獎助金額:
1.高中及高職各4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2.大專院校6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但五年制專科前三年依照高中(職)標準發給。
3.研究所(碩博士)10名,每名新臺幣6,000元。
4.各國中依總班級數,每三班錄取1名;不足三班以1名計算。每名新臺幤1,000元。
三、「優秀學生留縣升學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屏東且國中三年級,並就讀屏東縣國中(職)學校之優秀學生,具上述資格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入學時核發每名新臺幣10,000元:
1.透過免試入學之學生:
(1)高中:採國中會考成績各科均達精熟(A)且依據屏東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積分達七十五分以上。
(2)高職::採國中會考成績各科均達基礎(B)且依據屏東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積分達七十分以上。
(二)前款高中學生在學期間,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佔全校總排名百分比數前百分之三;高職學生在學期間,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佔全校總排名前百分之五,核發每名新臺幣10,000元。
(三)非第一款之學生,就讀屏東縣各高中(職)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為八十分以上且為該校不分科各年級第一名,且無記過以上紀錄者,每校以三名為限核發每名新臺幣5,000元。
四、申請時程:
(一)每學期辦理一次,一年級第一學期除優秀留縣升學學生可申請外,餘第二學期始可申請。
(二)前款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第二學期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五、申請文件:
(一)「清寒獎學金」部分: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應詳述現況)。
4.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二)「優秀學生留縣升學獎學金」部分: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3.高中(職)就學期間,前學期學業總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數證明(取整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4.排名百分比數算法,係依學業成績分數由高至低排列計算,分數越高,百分比數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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