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申請對象:
(一)凡設籍嘉義縣六個月以上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嘉義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二)本要點清寒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2.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入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3.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80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三)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80分以上。
2、操行成績80分(甲等)以上或無記過之紀錄者。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70分以上。
前項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原始分數;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二、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一)國中組100名,每名新臺幣1,000元。
(二)高中(職)組50名,每名新臺幣1,600元。
(三)大專組30名,每名新臺幣2,500元。
一、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1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1份。
(四)清寒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嘉義縣政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依規定格式逐項填寫,遺漏、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二:申請期限:
(一)第一學期自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3月15日起至3月31日止。
(三)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學校或民間機構設立之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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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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