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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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獎助目的 為培育並遴聘護理人才,縮短學用落差,協助在學護理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並成為優質之專業醫護人員服務社會就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對象及資格 五專、二專、二技、四技、大學之護理科系(含助產系,下同)日間部及學士後護理系之在學學生。
第三條:獎學金金額 每人每學期獎助新台幣 6 萬元整。
第四條:獎助名額 由本院每年議定之。
第五條:申請方法 申請人填妥申請表,經學系(科)用印後及檢附相關資料後依各校申請期程(以郵戳為憑)向本院護理部提出申請【當年度名額用罄即截止申請】。
第六條:審定及撥款方式 申請資料經本院核定後,按合約簽立期程撥款至學生本人銀行存摺帳號(非玉山銀行者需自行負擔轉帳手續費),並依所稅法規定申報所得。
第七條:義務與責任 獲本院獎學金補助之學生,知悉且同意下列規範:
一、在學期間應遵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
二、受獎助學生畢業後應配合本院安排、分發至各院區或單位服務,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及退休等均依本法人各事業單位相關辦法及規定辦理。
三、受獎助學生,若無法於議定報到日辦理報到者(包含但不限於休學、退學、延遲畢業),本院得終止合約,受獎助學生須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檢附「終止領取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獎學金申請書」,並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一次退還相當於領取獎學金之數額予本院。
四、畢業當年度,須依據獎學金服務合約書議定報到日,至本院辦理報到並履行服務義務。受獎助學生須考取護理師證照,如逾護理人員法相關規定之實習護理師年限仍未考取護理師證照,本院得終止合約,須於終止後一個月內一次退還本院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比率之獎學金。
五、受獎助學生畢業後之服務年限與接受獎助年限相同(受領壹年獎學金者,須服務至少壹年,依此類推),履約期自到職日起算且須採連續服務方式,不得無故要求分段完成;但經本院同意者不在此限。履行服務期間不得至他處任職,倘領取獎學金者有與本院簽署其他合約或契約(包含但不限於生活獎學金合約書、專業訓練契約書等)該履行服務年資不併計,應分別計算。
六、畢業後至本院報到並履行服務義務,履約服務期間自通過試用評核並予本院簽訂勞動契約後起計,如未通過試用評核或未履行至本院服務年限之義務時,按尚未履行服務期間之比率,應一次退還相當於領取獎學金之數額予本院。
七、本院依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項、第十四條第十類暨第八十九條規定申報其他所得(違約賠償金不影響原獎學金之所得通報)。
寄至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護理部收(新北市永和區中興街80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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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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