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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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1.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2.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二、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12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8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三、本獎助學金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50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市府得取消其資格。
【申請說明】
一、申請文件(影印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二、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二學期: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學校逾期彙送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
(一)由學校初審合格後,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收(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
(二)信封請註明:「112-2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三)申請資料請依獎學金總表(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 、申請書及應繳文件按照順序以長尾夾裝訂造冊,請勿釘裝。
(四)未符合規定者不受理(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條件不符及文件不齊者等);各項申請文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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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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