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113年2月1日移署移字第11300157741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移民署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其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受理報名及獲獎公告期間:自113年02月22日至113年03月22日於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網址:https://sp.immigration.gov.tw)完成線上申請,並自系統列印具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務請簽名)、申請清冊後,併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13年03月29日前,郵寄至該署(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彙辦,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預計113年5月底公告獲獎名單。
(二)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其子女。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四、請協助周知各級學校及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推薦與鼓勵符合本計畫條件之新住民及其子女踴躍報名,並依限完成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
【請依學校公告時間內與學校承辦約時間填系統,由學校統一寄出】
【申請時間:113/02/22-03/18約時間填系統;03/25學校統一寄件。】
新住民子女優秀獎學金檢附文件:
(1)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略」 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
【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2)112-1成績單【成績平均85分以上】(寄回家那張)。
(3)同學本人之帳戶封面。
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檢附文件:
(1)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略」 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
【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2)112-1成績單【成績平均70分以上】(寄回家那張)。
(3)113年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
(4)同學本人之帳戶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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