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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12年10月01日起至113年03月31日止【失業日期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或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5.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1.75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2年03月31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方式:
郵寄申請﹕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備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或至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網址﹕https://bit.ly/32OyLlW 提出申請。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113年02月25日至03月31日且不及備妥應備文件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先行寄送申請書向本局提申請,並於113年04月08日前完成補件。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含切結書)正本1份。
2.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1份。
3.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最近1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請洽各就業服務站)影本1份。
4.子女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 (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各1份。
5.申請人及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 請列印,並先行核對申請人及配偶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48萬元)。
6.戶口名簿影本1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補助額度(如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為限。)補助金額 〔補助額度以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1.公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5,000元。
2.私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2,000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3,600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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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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