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宗旨:
本法人秉持恩主公五倫八德之聖訓,為鼓勵護理科系學生在學期間安心就學、品德及學業兼修,並於畢業後至本法人任職及接受訓練,以成為優質之專業醫護人員服務社會,而提供本獎助學金。
二、適用對象:具中華民國籍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延畢生、研究生及在職進修班學生不適用):
(一)五專、二專、二技、四技、大學之護理科系(含助產系,下同)日間部及學士後護理系之在學學生。
(二)參加教育部相關其他計畫者,除適用範圍及作業流程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外,適用本辦法規定。
三、獎助名額:依院內規定。
四、獎助金額:每人每學期獎助新台幣6萬元整。
五、申請文件:
(一)護理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申請書正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有本學期註冊章)。
(四)前一學年(期)成績(含操行)單正本(一年級申請者請附入學成績單):
1.學業成績:每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達60分(含)以上。
2.操行成績:每學期達80分(含)或甲等以上。
(五)自傳(以書面直式橫書A4格式,600字以上依序撰述含家庭狀況、求學經歷、自我優缺點分析、未來生/職涯規劃及自我期許等)。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
(七)申請者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八)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志工服務證明、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事故證明等)。
六、申請時間:
113年3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申請資料請寄「237新北市三峽區復興路399號,恩主公醫院 人力資源室 收」。
七、審核及發放:
(一)本法人於收件後,將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須在通知後2週內完成補件,逾期將視為無效件不予受理。
(二)本法人將以公正、嚴謹之方式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將函知校方核准名單,並隨函檢附「護理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申領合約書」。
(三)請通過申請之學生填寫合約書,於收文後2週內將合約書寄回(一式二份),獎助學金將於113年5月31前發放。
(四)獲獎助之在學學生,須於每年3月31日前檢送第一學期成績單正本及在學證明影本,作為第二學期獎助學金核發之依據,逾期者本法人不予核發第二學期獎助學金。
八、義務及責任:
(一)受獎助學生畢業後應配合本法人安排、分發至各院區或單位服務,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及退休等均依本法人各事業單位相關辦法及規定辦理。
(二)受獎助學生畢業後之服務年限與接受獎助年限相同(受領一學期之獎助學金須於本法人服務半年;受領二學期之獎助學金須服務一年,依此類推),履約期自適用期滿合格之次日起算且須採連續服務方式,不得分段完成,但特殊原因經本法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受獎助學生如無特殊原因辦理休學、退學、延畢(含重補修及學程實習等),或轉非護理科系者,應即一次退還於本法人所申領之全部獎助學金。
(四)受獎助學生畢業至本法人各單位服務後,須考取護理師證照,如逾護理人員法相關規定之實習護理師年限仍未考取護理師證照,應一次退還所申領之全部獎助學金之二分之一。
(五)其他未依承諾履約、履約期未滿遭受停職處分或中途離職者,均須將已申領之全部獎助學金依合約剩餘期間按比例一次退還。
(六)若遇特殊原因申請延期償還,經本法人審核同意後,得以分期方式辦理。
九、其他:
(一)受獎助學生若未於本法人通知核發名單起2週內寄回「護理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申領合約書」者,視同自動棄權,得由本法人通知候補者遞補之,不得異議;惟棄權者次學年仍可重新提出申請。
(二)受獎助學生下一學年度若欲繼續申領本獎助學金者,仍須依第五點之說明檢附相關資料,於113年9月3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三)受獎助學生於畢業後於本法人任職期間,如欲申請在職進修,須依合約規定,於服務年資期滿後始得申請,例如受領獎助學金一年者,服務須滿一年;受領獎助學金二年者,服務須滿二年,依此類推。
(四)本法人所設各院區或單位目前皆位於新北市三峽區。
(五)本獎助學金空白申請書表可自行影印使用。
(六)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本法人恩主公醫院人力資源室,聯絡電話(02)2672-3456轉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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