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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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本獎助學金發給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凡家境清寒者,領有縣市政府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經該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之戶內成員,且該低收入戶證明之低收入戶成員欄內,列印該名學生之姓名,非鄰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目前就讀全國公私立大學院校(含大學、學院、科大、技術學院)日間部(不含公費生、研究生、在職生及進修部學生)學生,前一學期學科平均成績及操性成績在75分以上者,均可申請。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證明當學期有學籍者)
(五)前一學期在學成績及操行成績單正本。
(六)申請人本人清晰銀行或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加蓋印章及簽名)←採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帳戶內
(七)正本資料務必提供正本,否則視為文件不全,不予受理審核。
三、獎助金額:
每名每學期最高5,000元整,名額100名(全年上、下學期共計200名)
申請說明:
一、申請方式:
符合申請資格學生請自行於113年5月31日前
寄送至:新竹市30069公道五路二段417號12樓「昌益慈善基金會」獎學金審核小組收,郵戳為憑。
二、申請期限:
上學期每年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10月31日公布獎助名單。
下學期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6月30日公布獎助名單。
三、其他事項:
(一)獎助學金採匯款方式發放,發放時間於獎助名單公布於「昌益事業群全球資訊網」網站內,不另行通知。
(二)逾申請期限、文件不全、成績未符標準、或有其他資格不符情形者,將不予審核,申請檢附之文件,概不退還。
(三)助學金申請表袼可至「昌益資訊網」之「公益活動」單元內下載。
(http://www.cy-arch.com.tw/ch.aspx?papert_id=131&papert_paid=120)
(四)其他請詳「昌益慈善基金會助學獎學金活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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