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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學雜費資訊、獎助學金及學生組織公告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5.03.21止;學校統一送件】臺南市114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t('FEZ001') }} 課指組

{{ $t('FEZ002') }} 學務處|

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順序):
1.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50萬元以下之學生。
(二)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1.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2.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3.國民中學: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4.國民小學: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5.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二、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12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8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三)國民中學:每學期五○○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民小學:每學期七○○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申請說明】 

一、清寒學生申請獎學金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二)獎懲及出勤紀錄。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四)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五)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另定之。
二、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二學期: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學校收件截止日115.03.21止】
(學校逾期彙送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於115年3月31日(星期二)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林姿燕小姐彙辦(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信封上請註明「114-2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申請資料請依獎學金總表(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 、申請書及應繳文件按照順序以長尾夾裝訂造冊,請勿釘裝,俾利彙整。
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將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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