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 為鼓勵本鄉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力爭上游、專心學業,促進其 正向發展,特定訂本要點。
二、 申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本鄉設有戶籍且滿一年者。
(二)就讀高中(職)或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
(三)就讀大專院校或五專(四、五年級)學生。
(四)學期學業成績達 80 分(含)以上,每一科均及格,且無曠課, 並功過相抵後無不良記錄(警告、記過……等)者。
三、 符合本要點第二條規定者,得以個人身分檢具學期成績單正本、 獎懲紀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身分證、戶籍謄本(甲式 戶口名簿影本)、金融帳戶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學期開學後 (申請時間另外公告),提出申請。
四、 獎勵金額及人數:
(一)高中(職)生(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 5 名,每名 新臺幣 3,000 元。
(二)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生每學期 5 名,每名新臺幣 6,000 元。
(三)申請人數超過名額時,以學業成績高低依序錄取,總分同分 時,再依序以獎懲記錄評比;前述二者成績均相同且並列第 5 名者,則由並列人數均分獎勵金。錄取人數未達每學期 5 名時,以實際人數為準。
五、收件期間:115 年 3 月 15 日-4 月 15 日、9 月 1 日-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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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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