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 旨:為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 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因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 權益,爰函轉銓敘部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函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被保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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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書函辦理。 二、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 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 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先予敘明。 三、次查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 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 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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