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師長、同仁大家好:
再次提醒各位,當有學生向您反映疑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時,請務必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以免因延遲通報而受罰。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具教師身分者包括: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具職員身分者包括: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具學生身分者包括: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請詳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規定
★校園性別事件通報窗口:
通報窗口-校安中心24小時專線:(03) 9899053
★ 校園性別事件申請方式 :
【受理單位】
(一) 學生: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一方為學生)
(二) 教職員工:人事室(教職員工間)
【辦理方式】
填寫申請表後,經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受理單位收件後,將於三日內提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不論當事人是否要進行調查都要通報
※通報不代表進入調查程序(通報≠調查)
※違反可能面臨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性平會聯絡~謝謝大家的協助及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