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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關於機關發現廠商於不同採購案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處理方式。

{{ $t('FEZ002') }} 總務處|

收 發 文 號︰1140001623聯 絡 方 式 
速   別︰普通件地 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密   等︰普通承辦人 :黃美玲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電話 :(02)7736-6006
來 文 字 號︰臺教秘(二)字第1140025095號電子信箱 :hml001@mail.moe.gov.tw
發 文 日 期︰2025-03-06 
附   件:工程會函文

     1.  8525fde04d56fdaa51e920f1ee992ba9_A09000000E_1140025095_senddoc4_Attach1.PDF
 
主   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關於機關發現廠商於不同採購案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
      處理方式,詳如原函,轉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6031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正   本:部屬機關(構)及國立大專校院(含附設醫院、農林場)、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副   本:各私立大專校院、本部各單位(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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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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