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 創稿文號:A1150410035 | 教育部 函 | 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 ||
| 分 文 日 期︰2026-04-13 | 承 辦 人︰事務組_李盈青 | |||
| 收 發 文 號︰1150002572 | 聯 絡 方 式 | |||
| 速 別︰普通件 | 地 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
| 密 等︰普通 | 承辦人 :蘇淑芬 |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電話 :02-7736-6753 | |||
| 來 文 字 號︰臺教秘(二)字第1150036814號 | ||||
| 發 文 日 期︰2026-04-10 | ||||
| 附 件:勞動部原函、原函附件 1. 3718e8bad851bce507e323eb086c5027_A09000000E_1150036814_senddoc1_Attach1.PDF 2. 3718e8bad851bce507e323eb086c5027_A09000000E_1150036814_senddoc1_Attach2.ods | ||||
| 主 旨:檢送勞動部提供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產品及服務資訊」1份,請貴機關學校(義務採購單位)優先採購 庇護工場產品及服務,共同支持身心障礙庇護員工就業,請查照。 | ||||
| 說 明: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4月8日勞動發特字第1150504858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二、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義務採購單位辦理採購應優先採購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庇護工場產品,其採購比率應達百分之十。 三、勞動部為鼓勵採購庇護工場產品或服務之績優單位,將列為該部金展獎-就業支持組之評選項目,對於評選績優 單位予以公開表揚。。 四、另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知悉。 | ||||
| 正 本:部屬機關(構)及國立大專校院(含附設醫院、農林場) | ||||
| 副 本:各私立大專校院、本部各單位(均含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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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14|
{{ $t('FEZ005') }} 40|